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鼓勵和扶持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促進我市經濟轉型升級,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4〕36號)、《吉林省支持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培育行動計劃(2016—2020年)》、《關于建立省級擬上市(掛牌)企業后備資源庫的通知》(吉國資明電〔201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長春市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資金結算、稅務登記、統計關系均在長春市范圍內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擬上市、掛牌企業”,是指已與上市、掛牌保薦機構正式簽訂保薦合同,在吉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在市金融辦辦理入庫登記的,擬在境(域)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掛牌的企業(含在吉林股權交易所掛牌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
第四條 建立長春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實施擬上市、掛牌企業入庫登記制度,不斷充實壯大長春市企業上市、掛牌后備資源。加入資源庫并嚴格執行資源庫管理規定的企業,享受長春市企業上市、掛牌的優惠政策及扶持、獎勵資金的支持。
第五條 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
(一)正式與上市保薦機構簽訂保薦合同、在吉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并已在市金融辦辦理入庫登記手續的擬上市企業,可按規定程序申報上市補貼資金50萬元;
(二)企業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可申報上市補貼資金50萬元;
(三)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IPO)的企業,可申報上市獎勵200萬元。
第六條 在境(域)外上市的企業:
對成功在境(域)外上市(IPO)的長春市企業,首次募集資金額相當于人民幣2億元以上(含2億元),且所募資金60%以上投資于長春市的,經審核后,企業可申請上市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及轉板上市的企業:
(一)企業正式在新三板掛牌后,可申報獎勵50萬元。
(二)對已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通過資本運作成功轉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視同首發上市(IPO)。在企業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可申報上市補貼資金50萬元,企業上市(IPO)成功后,可申報上市獎勵200萬元。
第八條 對在吉林股權交易所掛牌及轉板的企業:
(一)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吉林股權交易所精選版正式掛牌的企業,可申報獎勵15萬元;
(二)長春市企業通過吉林股權交易所進行培育和規范,達到轉板條件的,優先推薦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或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對成功轉板的企業,按照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的相同標準予以補貼獎勵。
第九條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遷入獎勵: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將公司注冊地、納稅地、資金結算中心遷至長春市城區、開發區,企業可分別申報上市獎勵200萬元、掛牌獎勵50萬元。
第十條 已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
長春市上市、掛牌公司在證券市場(境內、境外)實現再融資,年度募集資金總額相當于人民幣5億元以上(含5億元),并將所募資金60%以上投資于長春市的,經審核后,可申報再融資獎勵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已經上市、掛牌的企業,允許在政府獎勵資金總額中提取50%用于獎勵企業高管人員及有功人員。另外,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掛牌企業高管人員可享受長春市人才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對已加入資源庫,并已啟動上市、掛牌進程的企業,在企業改制上市、掛牌過程中涉及的土地、規劃、環保、消防、稅收等重大問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長春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長春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與服務,切實幫助企業解決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三條 對擬上市、掛牌企業開展的融資項目要優先立項和報批、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自有劃撥土地可采取租賃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待融資工作完成后,再申請辦理出讓手續。
對擬上市、掛牌企業在上市、掛牌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按照企業對所在地財政貢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四條 加強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吉林證監局的交流合作,積極開展擬上市、掛牌企業的輔導培訓工作。支持證券公司在長春市拓展企業財務顧問、改制輔導、保薦承銷、資產重組等業務。支持資質好、執業質量高的中介機構優先參與長春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和擬發行債券企業,以及其他擬進入資本市場投融資企業的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積極培育中介服務體系,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大力培育和發展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證券、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等專業性強的咨詢服務機構。對中介機構的不良行為要及時通報批評,對嚴重失信、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和查處。
第十六條 推動上市公司做優做強,切實提升核心競爭力、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吸收合并、增發、配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擴大融資規模,提升整體實力。各部門、各相關單位要積極協調解決上市公司項目建設、規范運作及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支持公司做優做強。
第十七條 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長春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長春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有關措施。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解決企業在上市、掛牌、再融資等過程中提交的需跨單位、跨部門解決的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十八條 市政府每年下達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目標,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制定企業上市、掛牌計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政府將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納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九條 擬上市、掛牌企業申報上市、掛牌補貼資金,須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承諾書,并報市金融辦登記。企業因自身原因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未向中國證監會上報申請材料的,應全額退還已享受的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報本辦法中各項扶持、獎勵資金時,應據實報送材料,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策支持的,企業必須返還已撥付的相關扶持、獎勵資金,并在以后3年內取消其享受市級(上市、掛牌工作)各項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各項扶持、獎勵資金的長春市上市、掛牌企業,在獲得扶持、獎勵資金后5年內,將注冊地、結算中心及稅務登記地遷至外省、市的,停止對該企業的扶持、獎勵政策支持,并追回已撥付的各項扶持、獎勵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出臺相應政策,加大對企業上市、掛牌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