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市政府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區為本市建成區范圍(含雙陽區建成區)。
三、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為以下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蜂窩型煤、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已有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單臺額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熱鍋爐、熱電聯產鍋爐除外)。
五、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改用集中供熱或者改用天然氣;未在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改用電、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三環路以內及凈月小合臺工業區內單臺額定功率7MW(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四環路以內及凈月大學城建成區內單臺額定功率7MW(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三)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本條(一)、(二)項以外建成區和雙陽區建成區內單臺額定功率7MW(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四)單臺額定功率7MW(每小時10蒸噸)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具備并入熱電聯產管網條件的,應當及時并入熱電聯產管網。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將依法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七、本通告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發改、財政、公用、工信、規劃、建設、環保、工商、質監、行政執法、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三環路為:西環城路、自立街、安慶路、東風大街、興順路、蔚山路、南環城路、彩宇大街、衛星路、東環城路、北環城路圍成的閉合區域。
四環路為:西湖大路、超達大路、南四環路、衛星路、世紀廣場、世紀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國道、龍湖大路、北四環路、西四環路圍成的閉合區域。
凈月小合臺工業區范圍:凈月大街、金鑫街、金河街圍成的閉合區域。
凈月大學城建成區范圍:凈月大街、丁二十二路、新城大街、世紀廣場圍成的閉合區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