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年11月13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2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橋梁、燃氣、公共交通、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消防、交通標志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范圍內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配套費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開發區自行征收本轄區的配套費,所征收的配套費全額上繳市財政。按照本市市區管理體制需要向各開發區返還配套費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返還。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各開發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征收配套費。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改變配套費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配套費。
第七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配套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配套費按照新增建筑面積征收。
建(構)筑物或者原屬于減征、免征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用途的,按照其改變用途后的建筑面積補繳配套費。
第八條 配套費應當列入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納入建設項目成本。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征收部門繳納配套費。
第十條 單體建設項目,應當一次性繳納配套費。但單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證核發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繳納配套費。
非單體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筑面積,分次繳納配套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應當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確認的建筑面積與施工許可前確定的建筑面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申報復核配套費。征收部門核定后,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征配套費;對減少建筑面積多繳的配套費,由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后,按照規定程序和繳納時的標準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減征、免征、緩征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未在規定時限辦理減征、免征、緩征配套費手續擅自施工的,按照未繳納配套費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欠繳配套費的建設單位主體發生變更的,欠繳的配套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繳。欠繳配套費的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欠繳的配套費由其撤銷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配套費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征收部門征收配套費應當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財政票據。
未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第十六條 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配套費征收管理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 征收部門應當簡化配套費征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并在繳費窗口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繳納配套費的,由征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征收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